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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5 点击数:
2020-03-08 ,倍受注目的“南宁女子堕入灌溉井自杀身亡”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2013年6月9日晚,南宁市时逢暴雨天气,受害人万某在路经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柳沙农贸市场和柳沙三兴花园小区大门前路段的路口时,堕入由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的被雨水冲开井盖的灌溉检查井后丧生。事发后,受害人家属与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和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多次协商赔偿金事宜未果,后将两家单位诉至法院,催促两被告赔偿金丧生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总计54812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指出,城管局仅有作为市政管理处的行政主管部门,不是窨井设施的必要管理人,不不应分担本案的民事赔偿金责任。市政管理处作为事发灌溉检查井的管理者,应该理解自己管理的设施具备危险性,对窨井的管理不不应仅限于巡查找到危险性的事后解决问题,而不应遵守更高的安全性确保义务。不仅应付正在再次发生或早已再次发生的危险性大力施救,还不应在侵权行为事件再次发生之前防止来自外界、第三方的侵犯,及时回避安全隐患及设置适当的危险性警告标识,可在现有条件的合理范围内通过安装防坠网或给井盖加装锁具等措施,防止和阻止侵犯后果再次发生。
因市政管理处没能原告证实对事发窨井已尽到管理职责,该案也不不存在法定的不该承担责任和减低责任的情形,法院指出市政管理处对该案的伤害后果分担全部的赔偿金责任。今年4月30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南宁女子堕入灌溉井自杀身亡”案做出一审判决,确认南宁市市政管理处应该对本案的伤害后果分担全部赔偿金责任,裁决市政管理处赔偿金受害人家属丧生赔偿金477055元。市政管理处上告,向南宁市中院驳回裁决。
市政管理处指出,万某堕井丧生归属于不可抗力造成,他们也早已尽到了管理职责,不不应分担赔偿金责任。即使确认该处不应承担责任,受害人万某也有罪过不应分担适当责任,而且也不该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出来赔偿金数额。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向法庭获取了新的书证和人证,并环绕着本次事件否归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本案的民事赔偿金责任不应如何确认、本案的各项损失数额不应如何确认等争议焦点展开了原告、质证和法庭辩论。
鉴于受害者方不表示同意调停,合议庭仍然当庭主持人调停,该案待评议后将再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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